徐露决定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婚后再将该套小户型的房子出租出去以补贴家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其男友曾毅提出自己的单位可以报销物业费和取暖费,不如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这样,今后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拿到单位报销起来方便一点。徐露爽快的答应了,考虑到曾毅并没有实际出资,徐露为了避免财产纠纷,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房产证下来后,徐露也并没有把房屋共有权证交给曾毅。没想到后来麻烦还是出现了。两人因故分手时,曾毅竟然要求分割房产,这下可把徐露气得够呛。问,曾毅有权分割房产吗? 房屋作为不动产,在我国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由于徐露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是徐露和曾毅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尽管徐露没有把产权证交给曾毅,但在主管机关的房屋档案中,这套房屋仍属于两人共有。至于徐露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曾毅的产权人地位。而且把曾毅的名字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后,在主管机关的预售备案登记中以及徐露出具的房产份额的声明一系列材料中都会出现曾毅的名称,这对徐露是相对不利的。所以,尽管从道义上说,曾毅的做法很无耻,但由于徐露举证困难,故很难把曾毅从产权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曾毅是有权享有房产份额的。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 婚前购房在一方出资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购房合同中,因为房产证中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为准的。一旦使没有出资的一方成为产权人,则在售房时不仅需要取得该方的同意,而且在其要求分割房价款时,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