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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房重建后离婚怎么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3-02-03 16:49:37
  2000年,王达和李佳结婚,住在王达父亲的老房子里。婚后两年,李佳生下一个儿子王晓。因为老房子建的很早,每次遇到恶劣天气,都在风雨中摇摆。这家人吓坏了,最后决定拆掉老房子,重新盖一栋。2001年,王达和李佳获得了以王达为首的农村建房的批文和规划许可。王大爷出资10万,请人建房。施工后的房屋使用证上记载着王大和李佳的名字。
  2015年,王达和李佳因长期在外打工,被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无房可住的李佳将王大诉至法院,要求将2001年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与分割。王达父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达辩称,房子应该是家庭共有,父亲和子女的份额不能平分。王大的父亲认为这个房子是拆了建的,一部分占用了他老宅的宅基地。盖房子的钱大部分是他出的,事情是他一个人处理的,房子大部分应该是他的。 
   在这种情况下,谁的说法更合理? 
   武汉离婚律师分析: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证的登记内容、相关申请表和规划许可证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权证的记载非常重要。本案中,房屋使用权证记载了王大、李佳的名字,可以认定王大、李佳首先是权利人。
   关于王晓是否享有所有权的问题,王晓作为未成年人,虽未出资建造房屋,但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其父母出资建造房屋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农村村民共同出资。因此,可以判定王晓对本案房屋拥有相应的所有权份额。
   关于王达父亲是否享有所有权,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确认其享有房屋使用权。因此,王大父亲在宅基地房屋建设过程中提供10万元资金并提供劳务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债权,王大、李佳、王晓程承担向王大父亲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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