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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将个人婚前房产出售 再次购房如何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3-08-23 18:40:24
   很多夫妻在婚后因想要改善居住环境、为上班或者是孩子上学更加方便等原因,会将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出售,用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在婚内再次购买房屋。婚内再次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武汉离婚律师通过一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回顾】:原告胡某与被告林某于20153月在天津登记结婚。胡某系初婚,林某系再婚(前妻去世),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工作关系,胡某一直在成都,林某一直在天津,两人聚少离多。

林某与其前妻曾购买了位于武清区房屋一套。与胡某结婚后,2015年间为购置新房,欲将天津市武清区房屋卖掉。于是胡某出资11万元,加上林某的住房公积金等存款,林某将武清区房屋贷款还清,以11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武清区的房屋,拟购买位于南开区的房屋一套。
20159月,林某交付定金10万元,对于此款项双方均认可为共同出资,同年11月林某又交纳了110万元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该房由原告负责装修,并且原告为装修投入了钱款。在诉讼期间,经房屋评估机构评估南开区房屋市场价为140万元。
20167月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并要求将南开区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被告林某辩称,购买南开区房屋支付的110万元系已方出卖望陶园的房屋房款,不同意分割南开区房屋,该房产增值部分应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观点:
南开区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升值部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收益。然而在房产分割时,应当结合历史来源、双方出资以及相互经济往来、双方收入等具体情况,对房屋价值构成进行分析。虽然胡某也曾参与出资购买房屋及偿还贷款,但林某对于房屋贡献较大,而且从房屋使用情况和双方的实际工作地点考虑,将房屋判归林某较为适宜,林某应当向胡某支付合理补偿。对于南开区房屋的定金10万元,双方均认可为共同出资,故应当平均分割。对于房屋增值部分也应当由双方平均分割。对于胡某出资的11万元,虽然是用于偿还武清区房屋贷款,但是其目的是为了购买南开房屋,应视为为胡某对于南开区房屋的出资。该11万元应当被认定为为胡某婚前个人收入,计算至房屋折价款中。综上,笔者认为南开区房屋应当归林某所有,林某应给付胡某合理的房屋补偿款。
  婚后将个人婚前房产出售 ,再次购房如何分割?武汉离婚律师认为需要从以下几点分析
一、婚后新购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1、婚前房产价值大于或等于婚后新购房产出资如果婚前房产出售200万,婚后新购房产总价小于或等于200万,房子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房产价值小于婚后新购房产出资如果婚前房产出售200万,新购房产总价300万,这时要看超出部分的100万的资金来源(1)如果超出部分来自男方其他个人财产,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2)如果超出部分来自婚后收入,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二、婚后新购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只要婚后新购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法院一般会结合出资情况,对出资较多一方予以多分,还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确定分割比例。三、婚后新购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在没有特别约定情况下,婚后新购的房产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同上述第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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