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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的财产分割情况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7-16 16:02:53

 1、案情简述:女方骗婚、男方出轨

孙女士和李先生原系同事,后恋爱结婚。婚后,李先生发现孙女士系再婚,且存在学历欺骗,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11月,孙女士生育一女李小妹,夫妻关系并未因孩子的到来而改善,双方因工作关系而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进一步淡漠。

2014年3月,孙女士发现李先生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搜集了李先生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开房记录等,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15年5月,李先生曾向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孙女士不同意离婚,后法院驳回了李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判决驳回后,双方并未和好,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随孙女士生活。

2015年10月,孙女士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孙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15000元抚养费;因李先生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要求赔偿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从孙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我方当事人李先生确实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律师极力举证,李先生并未与第三者形成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后获得法院认可,避免了李先生可能面临赔偿孙女士精神损害赔偿、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利诉讼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夫妻财产均分,并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律师点评:婚内出轨不等于婚内与他人同居

     严格来说,婚内出轨、婚内与他人同居,两者并不完全同一。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辩护意见足以让法官相信,李先生与第三者已经形成了稳定、持续的同居关系,那么婚内出轨可能导致李先生需要给孙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律师举证孙女士在婚前隐瞒其婚姻、学历状况,严重伤害李先生的感情,从而影响法官对李先生婚内出轨行为的定性,同时针对出轨证据本身进行充分质证,认为其并不足以认定李先生存在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不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建议:没有欺骗,就没有伤害

对于频繁婚内出轨的人,人们常常评价他们是没能克制住原始的需求和冲动,但是人是受社会传统所支配,而不会受这些原始的冲动和需求所左右。在每一起涉及婚内出轨的案件里,我们常常看到的是,第三者出现时,往往夫妻感情已经出现裂痕,第三者的出现并不是婚姻破裂的原因,而是结果。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真想与对方踏实地过一辈子,那就不要为婚姻关系埋下不信任的种子。因为没有欺骗,就没有伤害。当然,如果婚姻不可继续下去了,那就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尽量不要婚内出轨,这并不为法律和道德所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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