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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5个月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10-25 16:11:18

 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意面对的问题,也一个人一生所面临的最困难的抉择。生活中,身边的亲戚朋友经常会问,怀孕起诉离婚后,法院会不会就判决离婚呢?


2017 年6月25日,原告赵小芳与被告郭小山经人介绍后认识相恋,并于同年7月2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都是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经常因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偶尔打闹,婚后双方也无生育子女。就在2017年9月份,原告赵小芳怀孕了。但是在2018年5月份原告赵小芳、被告郭小山便开始分居。

2018年5月9日原告赵小芳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小山离婚。她认为婚后不久,双方还能和睦相处,但是怀孕后,被告郭小山却不愿意要小孩,于是双方便开始产生分歧。就在怀孕五个月,被告郭小山要求原告赵小芳做人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被告郭小山辩称:自己同意与原告赵小芳离婚。并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过于仓促,彼此了解不够 ,缺乏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造成误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赵小芳与被告郭小山和好无效。在原告赵小芳怀孕九个月尚未分娩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小芳提出离婚,被告郭小山同意离婚 原告赵小芳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并且该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原、被告胎儿出生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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