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高企让人望而却步,大多数年轻人还在望房兴叹的时候,一些幸运儿得以在父母的资助下买房成婚,组建小家庭。可父母出的钱到底算是借的还是送的呢?某市赵老太状告儿子儿媳一案,将为你解答这一问题。
父母出的首付,算送的还是借的?
2013年11月,赵老太儿子小赵与儿媳小梁登记结婚后,打算在某市买下一套公寓,但小夫妻俩积蓄不够,无力支付高额的房价。赵老太太慷慨解囊,替儿子儿媳付了首付、装修等款项共计161万余元。
甜蜜的日子还没过多久,没曾想,儿子和儿媳闹起了离婚。夫妻离婚免不了分割财产,原先赵老太出资的购房款又该何去何从?
赵老太觉得,这笔钱是自己出于母子之情,暂时借给儿子儿媳渡过难关的,应该由二人共同偿还;但在儿媳看来,既然钱用于购买婚房和装修,按照“男方首付,共同还贷”的风俗,这笔钱“理所当然”是母亲对小两口的赠与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借款。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婆媳俩吵得不可开交。2016年3月,赵老太太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小两口告上某市人民法院。老太太出示了买房时的借条,要求由小两口共同偿还首付款和装修款161万余元。
不过,在所有的购房支出中,只有部分款项存有借条,也有部分款项无法提供借款交付凭证,难以认定所涉借款已经交付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
2016年5月,除去部分款项无法提供交付凭证外,一审法院判令小夫妻应当归还赵老太太购房款137万余元。
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
对于一审结果,赵老太的儿媳小梁断然不服。
小梁觉得,赵老太讨要房款是为了保全自家财产,因为当时小夫妻正在闹离婚,老太太想通过这种方式串通儿子损害自己的利益。
2016年6月,小梁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次,她出具了一份新的录音证据,以此证明婆婆出的购房款是赠与财产。
“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这是审理家庭纠纷时常见的情况。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这笔款项的性质,它到底是赠与款还是借贷款?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并不能必然定性为赠与性质。如果父母出资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出资款项应该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担负偿还义务。
一般情况,录音资料只是一个辅助性证据。而且儿媳小梁出具的录音资料里,也没有赵老太明确将购房款赠与儿子儿媳的意思表示,所以小梁所说的赠与不能成立。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赠与的情况下,这笔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二审判决,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的汇款金额,判令小夫妻俩向赵老太太归还购房款136万余元。
案例:赠与抑或借贷?
邢某与周某结婚后,周某购买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30万元,贷款25万元,2年后取得产权证,所有权人为周某。后双方离婚,邢某主张其父母在双方购置房屋时出资20万元,该20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共同偿还;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主张该款项是用来资助他们购房,属于赠与。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属于赠与。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但这一推定的前提是父母出资意思不明确,即没有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有其他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出资人是以借贷作为出资本意时,应当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但提出存在这一关系的一方需要就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出资时而非离婚诉讼时确定是借贷的相关证据,法院对此应严格予以审查。
本案中,周某认可邢某父母出资20万元,但并不认可该出资是借款,邢某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其无法就此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推定该出资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