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与齐女士恋爱后,张先生出资33万余元以齐女士名义购买一辆宝马汽车,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分手。分手后,张先生向齐女士索要购车款,齐女士认为车登记在其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为此,张先生将齐女士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06年6月,张先生与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9日,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在与张先生母亲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后,二人分手。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出资33万余元购买一辆宝马mini1598CC汽车一辆,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其与齐女士分手后,经双方商议齐女士将车退还张先生。但齐女士又反悔,现起诉要求齐女士退还全部车款33万余元。
庭审中,齐女士辩称,车款是张先生支付的,但双方不是同居关系。是因为张先生没有地方住,齐女士才将住房借给张先生住。双方也不存在借贷关系。齐女士与张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且已履行完毕,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张先生与齐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后,张先生出资所购置的宝马汽车虽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但在恋爱期间,张先生将该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张先生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亦是基于当时双方特定的关系。故根据公平的原则,齐女士应返还张先生部分购车款。最后,法院判决齐女士返还张先生购车款人民币23.8万元。
对于这类案件,笔者之所以有兴趣在这里进行讨论,研究是因为笔者作为律师在实践中也处理过类似的案子,由于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这类案件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多,目前各地法院判例也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究竟属于正常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亦或是不当得利,说法也不一。笔者试图从受利方的观点来简单探讨几点,以求自圆其说。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无偿赠与。
首先,笔者认为所谓恋爱,即两个人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对对方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的最强烈、最稳定、最专一的感情。这段期间要分阶段,从爱慕到彼此了解期盼共同生活是需要一个过程。
第二、婚姻关系和恋爱关系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恋爱关系并不是法律关系,如果同居期间引起的财产问题等也是通过同居析产来解决,而婚姻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第三、结婚不能作为赠与的条件更不能作为赠与的义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条款。是否同意结婚,当事人都是意思自治的。
第四、赠与合同的性质来看,赠与是实践合同,单务合同。赠与财产一旦交付和权利转移即已完成。
第五、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即没有获得利益一方不当得利之说。获得财产一方是基于赠与合同获得,并非没有合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