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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买房妻子能否要回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4-18 23:07:41
  案例:
  张某与余某夫妻多年,余某自己干着公司,规模不大,效益尚可,张某也就一直闲置在家。结婚时间长了,张某也渐渐的从貌美如花变成了人老珠黄,余某也是越看外边的野花越新鲜,张某也没少起疑心,特别是余某的秘书王某,张某感觉俩人不对劲儿。一天张某拿着余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办事儿发现,余某的银行卡于近期转出一笔100万元到一家房地产公司账户。老余也没说过近期买房啦,再说家里已经有两套了。张某带着疑惑开始了自己的福尔摩斯之旅。调查的结果可以说是在张某的意料之外却也在意料之中,果不其然,余某是给王某买了套房,登记在王某名下。
  那么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分析:
  余某出资的100万元为余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置时余某无权单独决定,余某无权单独赠与给王某,王某属于不当得利。
  本律师代理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王某返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认为其取得购房款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基于余某的赠与行为,并且王某跟余某在一起时间长了,是余某对王某的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
  我方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余某无权单独处分,并且王某与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使余某当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故王某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采信了本律师的代理观点,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处王某返还购房款。
  小编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控制或管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无管理和支配权,甚至对其配偶的收入以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不得而知。一方在未经得另一方的同意下,随意转移、变卖甚至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非常普遍。
  常见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购买不动产或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购买高额保险或理财产品;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以变卖、赠予的方式转移过户给非婚生子女或第三者;或把自己名下的股权以低价或无偿方式转让给第三者。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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