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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再离婚,如何分割财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12-13 09:57:50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朱小姐起诉与其丈夫杜先生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以女方名义购买的30万宝马牌汽车归杜先生所有,深圳福田区登记在杜先生名下的一套60平米房产归朱小姐所有,无其他共同财产。离婚后,房产、车辆均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朱小姐与杜先生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2014年6月二人复婚,复婚后几个月,朱小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并提出平均分割杜先生名下车辆,诉讼中杜先生也提出要分割朱小姐名下房产。  
  【意见分歧】 
  审理中,针对30万的宝马牌汽车及60平米房产分割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法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小姐与杜先生2014年3月离婚时已明确汽车、房屋所有权归属,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但汽车、房产已分别属杜先生、朱小姐婚前个人财产,故双方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小姐与杜先生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二人一直未分居,上述财产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朱小姐有权分割车辆价值,杜先生也有权要求分割房产。
  【武汉离婚律师点评】  
  知名武汉离婚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如下:
尽管朱小姐与杜先生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从法律上,本案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已在第一次法院调解离婚时予以确认,即30万的宝马牌汽车归被告所有,60平米房产归原告所有,无论他们离婚后与谁再婚,上述财产分别对应成为原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6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6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朱小姐与杜先生虽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二人一直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将房产、车辆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朱小姐、杜先生均无权要求分割对方名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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