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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子女抚养
离婚后抢小孩法院不受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
时间:2016-06-16 23:43:50
〔案情〕:
杨某与田某2010年12月24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儿子杨某某由杨某抚养,田某每月可探望一次,但需提前与杨某联系预约。双方协议办理离婚后,依协议孩子即随杨某生活。2011年7月10日,田某以杨某抚养孩子不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由纠集数人从杨某家抢走杨某某。后杨某多次催促田某将孩子送回,田某不予理睬,无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履行离婚协议,将孩子交回。
〔立案审查〕:
该案从形式上看,貌似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但其实质并非属于履行
离婚协议
纠纷。该案中,离婚当日,依据离婚协议孩子交由杨某抚养,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方面已履行了离婚协议,不存在纠纷。田某以杨某抚养孩子不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为由纠集数人将孩子抢走,但抚养权没有通过合法的方法变更,对杨某某的抚养权仍在杨某手中。只不过抚养的对象不在杨某的可控范围之下,但这是因田某的违法行为所造成,因此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同时也与离婚协议无关,因为协议在离婚时已经履行结束,该案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分析]
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涉及到的子女及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民政部门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依据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双方就协议中的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任何一方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虽然,民政部门依此协议为据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协议仍只是当事人间的协议,只是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履行离婚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2011年最高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中,将因离婚而引起的两类纠纷归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二是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就财产之外的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权的纠纷并未赋予一方可以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而以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起诉要求法院处理的问题只是涉及财产给付或分割,并非子女抚养。因为离婚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的协议是行使处分权,只有不存在违法情况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而抚养权不是财产权,离婚双方不享有处分权,离婚双方都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其达成的协议只是对抚养义务行使方式的约定。约定只是明确抚养义务由一方行使实际抚养权,通常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但实际抚养方放弃抚养费要求的除外。新案由中关于抚养纠纷及其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也未涉及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不将子女交由另一方抚养,此类纠纷该如何起诉。我们认为抚养权不是财产权,不能放弃。离婚双方均享有该权利,且对抚养权的约定或判决也会因情况的变化而通过一定的程序变更。因此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当一方不履行约定时。双方仍是抚养权纠纷,另一方可提起抚养权纠纷的诉讼,要求享有抚养权,其要求的依据是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权的约定。而不能起诉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抚养权的约定。更不能以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权的约定作为要求法院执行的依据。因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虽然民政部门依此协议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并没有改变只是普通民事协议的性质,没有强制力。一方不履行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双方间实质还是抚养权纠纷,另一方可以抚养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其享有抚养权的依据就是双方协议的约定。
就该案看,如果在离婚协议形成之日至起诉之日,田某借故不将孩子按协议交由杨某抚养,杨某起诉田某履行抚养权纠纷,其要求享有抚养权的依据就是离婚协议中对杨某某抚养权的约定,法院应予受理。但该案中依离婚协议约定杨某已享有对杨某某的抚养权,只是因为田某抢孩子的违法行为,使得杨某丧失了抚养权行使的对象,但抚养权仍未变更。杨某仍享有对杨某某的抚养权。因此杨某与田某不存在抚养权的纠纷,其无法起诉抚养权纠纷。田某抢走杨某某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故杨某起诉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制止田某的违法行为,田某的违法行为终结后杨某的抚养权就能得到保护。若田某确需变更抚养权也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寻求解决。因此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杨某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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