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蒲江法院对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当事人在法庭遗弃2岁女儿的行为进行了处理,以扰乱法庭工作秩序妨害民事诉讼,对遗弃孩子的左某罚款2000元,并对左某及其母亲予以训诫教育。
3月20日上午,蒲江法院寿安法庭判决梁某与左某离婚,女儿(2岁9个月)随父亲左某生活,梁某定期支付抚养费。宣判后,左某因对判决不满意,电话通知其母亲将女儿带到法庭,强行将其放在法庭诉讼服务点的工作台上。不顾法庭工作人员的交涉和孩子的哭闹,左某及母亲丢下孩子就跑,孩子哭着追出去,左某母亲见状抱起孩子又放回诉讼服务点内,并关上房门阻止孩子继续跟随。
未等法庭工作人员追出去,左某及其母亲已经乘车离开,将孩子遗弃在法庭。后法庭多次电话通知左某到法庭接走孩子,并前往左某家送孩子,左某及家人均躲藏不见,置之不理,其间左某还电话威胁承办法官。
在此情况下,法庭一方面安排有经验的女同事照顾孩子,另一方面通过电话联系孩子母亲梁某,最初梁某有顾虑,担心左某到其娘家闹事而不敢接走孩子,经法庭反复做沟通后,梁某于22日到法院接走孩子。
据蒲江法院审委会委员李强介绍,左某将孩子遗弃在法庭的行为,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民事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0及第115条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予以训诫的强制措施。左某接受处罚,当场交纳了罚款,并接走了孩子。(蒲江法宣 记者 周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