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孩子抚养权条款时,很多离婚协议都规定,如果一方再婚,孩子的抚养权将无条件归另一方。协议签订并办理离婚手续后,不直接赡养另一方的一方发现另一方再婚,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本文以一个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以供参考: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李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由女方抚养。女方再婚的,抚养权应无条件归还男方。”离婚一年后,李某发现王某已与他人同居,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据此,李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并当庭强调,离婚时之所以放弃儿子的抚养权,是因为王承诺不再婚。如果再婚的儿子由李抚养,王委托的律师认为这一条款限制了婚姻自由,无效。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婚姻家庭关系涉及伦理道德,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离婚协议属于个人与财产关系的复合协议。
法律已经排除了婚姻等身份关系的约定,所以离婚协议中变更儿子抚养权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此外,更重要的是,双方以再婚作为抚养权归属,是否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法院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表示赞同。一方面,以子女监护权为条件,本质上是以身份关系为条件,实质上是变相限制婚姻自由,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所以是无效条款。另一方面,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一般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进行判定,不能依据夫妻双方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