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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借款给女儿买房离婚后女婿需偿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6-01 01:04:35
为购置婚房,女儿婚前向母亲借款。因夫妻感情破裂分手,老人借给女儿的婚前债务是否随女儿婚姻终结而一笔勾销?这可不见得。12月16日,这起颇吸引人眼球的母亲借给女儿婚前借款的官司有果,法庭判决老人的女儿及原女婿连带偿还借款14000元。
刘老师和赵老师都在曲靖一所职业学校工作,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7月,时年28岁的赵老师向母亲借款1万元支付房租;同年11月再向母亲借款2万元与男友刘老师共同炒股,随后该款被赵老师用于在昆明购买商铺。2011年1月24日,赵老师向母亲借款14000元在曲靖购买小区房屋,该款当日存入刘老师的银行卡。当年4月15日,刘老师、赵老师登记结婚。看着女儿女婿的幸福生活,赵老师的母亲赠予女儿14000元用于所购买房屋的装修。
“天有不测风云”,到2013年5月14日,刘老师和赵老师因生活琐事少了交流,多了争吵,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忍受这种貌合神离的夫妻关系,双方最终走进法院,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同时达成双方所购小区房屋及车库归赵老师所有,赵老师补给刘老师房屋差价293650元。
女儿最终离婚,多次借款给女儿的老人越想越不是滋味,遂将女儿及原女婿刘老师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全部借款。
对此,刘老师矢口否认上述债务的存在。刘老师称,就算老人的女儿赵老师真的在婚前向老人借了钱,那么到了婚后,这些债务也应该自动消除,因为婚前的债务在婚后应自动转化成夫妻共有财产。对此,老人则不这么认为。老人认为,婚前女儿向自己借的钱是属于老人个人的财产,不能跟女儿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混为一谈。
麒麟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故老人主张2011年7月的14000元借款,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款无被告刘老师的签名认可,法庭认定为老人对二人的赠予,该笔借款法庭不予支持。2011年1月24日,赵老师为购买小区住房借款14000元,法庭审理中刘老师认可了该笔借款存在,因该借款发生于二人婚前,且二人离婚时将该房屋处置为二人的共同财产,故该款认定为二人共同债务,老人诉请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老人诉请2010年7月、2010年11月两笔借给女儿的3万元,因欠条为赵老师书写并签名,刘老师对两笔借款不予认可,且赵老师与老人存在母女的特殊利害关系,老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老人提出利息主张,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债务履行期限,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据此法庭判决刘老师、赵老师连带赔偿老人借款14000元,驳回老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刘老师以该款系赵老师婚前书写的借条,应由赵老师证明用于家庭生活,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刘老师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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