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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钱买房婚后可以一起偿还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6-01 00:57:49
11日,淇滨区刘女士来电:嗨,淇河晨报!结婚前,我丈夫小江花42万元在福汇佳苑买了套房子,买房时向亲戚借了20多万元。结婚后,丈夫去北京打工了,亲戚们一直追着我讨债,房子是婚前买的,房产证上也没我的名字,请问我有还款义务吗?
  3313880百姓热线记者李鹏: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直艳军对此表示,房子是小江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借款购买所产生的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刘女士没有义务还款。假如小江用共同财产还债,如若日后双方离婚,小江还要将刘女士所承担的债务部分归还。
 双方在2011年9月结婚前,男方向女方母亲借款20万买房,2014年2月才写的借条,购买的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后共同还房贷。现双方要离婚,女方诉求一次性支付20万,男方以没钱为理由,拒归还20万元。如果要诉讼,诉讼期限几年?是按发生借款日期算还是写欠条日期?法院是否会支持男方分期付款?赵女士
  
  【解答】

  赵女士,您好。您的陈述中漏了非常关键的两个时间点,即办出产证的时间和领取结婚证的时间。如果领取结婚证在前,产权登记在后,那么这套房子有认定为共同财产的可能。如果产权登记在前,那么则为男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但是由于婚后是以共同财产还贷,所以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协商不成,就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至于补偿的具体金额,同样需要双方协商或者法院依照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女方同意男方分期支付,法院会确认,若女方不同意,需要通过判决,法院一般是判决一次性支付的。

近日,有读者咨询,丈夫在婚前向他人借款,妻子并不知情,夫妻双方后来因为一些原因离婚。但债权人此后将两人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偿还债务。读者问,此种情形,女方是否要担责,应如何抗辩?
  若女方对这笔债务确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则该笔借款属男方个人债务,女方无需担责。庭审中,女方需对一些时间节点予以证明,例如证明结婚时间在借条落款时间之后。
  如果债权人主张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二人共同偿还,则举证责任主要在债权人一方,如男方也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男方也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作为女方,则可以提供一些反证,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情况,以证明无需通过借款维持生活,以加强法官对该笔借款用途的客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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