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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子女入户口怎么解决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5-20 23:51:34
  两个年轻人从恋爱、同居、生子、分居到补领结婚证……共同生活近8年、并育有两个儿子的一对“夫妻”近日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成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史上第一宗宣告无效婚姻的案件。而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并非这对“夫妻”本人,而是男方的母亲。这到底是一宗什么样的“婚姻”,为何男方母亲向法院提出无效申请?当法院最终宣告“无效”之后,两个无辜的孩子又该何去何从?
  两年轻人
  执意同居生子
  汕头市潮南区的男青年胡某和比他大一岁的女青年许某从小就很要好,胡某的母亲朱某后来察觉两人的关系“不一般”,就明确地表示反对两人走得太近。但令朱某意想不到的是,家里人的反对反而让年轻人要在一起的决心坚不可摧,他们先后“逃”到了广州。朱某说,她的儿子胡某先到广州打工,许某一开始是在别的城市打工,后来许某说有人介绍她去广州卖电器,其实是到广州去和胡某在一起。2004年,胡某和许某开始了同居生活。当时,胡某只有21岁、许某22岁。
  很快,许某有了身孕。尽管朱某坚决反对许某把孩子生下来,但在许某的坚持下,2005年,这对男女青年的第一个儿子出生了。2007年,他们的第二个儿子也呱呱坠地。
  家人
  不认可皆因有隐情
  胡某的母亲朱某及家里人为何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胡某和许某在一起、更反对他们生小孩?朱某无奈地道出其中内情:胡某和许某是表姐弟关系!朱某与许某的母亲正是同胞亲姐妹。
  朱某说,因为是这么近的姨表亲,她一直反对儿子和许某恋爱,更是坚决反对许某把孩子生下来。她也曾让女儿到广州劝许某不要把小孩生下来,结果没劝成,而许某手写了一张保证书,内容是:“我因为身体虚弱,又加上贫血,怕身体承受不了,决定不去医院做引产。将来孩子出世,一切后果我自负,与其他人无关。”落款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
  表姐弟
  关系恶化却领结婚证
  眼看着生米煮成熟饭,两个同居的青年还生了小孩,想搬回汕头潮南老家。无奈之下,朱某只能让两个年轻人和他们的小孩住进家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历经了很多曲折、曾经不顾家人反对执意要走在一起、而且还生育了一对儿子的胡某和许某,关系却逐渐恶化起来。对他们的关系一直不认可的朱某,与“儿媳”许某一直合不来,关系颇为紧张。两年前,胡某和许某分居,许某带着两个小孩回到娘家居住。
  然而,去年4月20日,就在胡某和许某分居大约一年多时间后,他们却双双来到汕头市潮南区民政局,隐瞒表亲关系登记结婚,并领到了结婚证。据潮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询问,关于登记结婚的原因,男女双方各执一词。许某的说法是,男方村里准备要分“人口房”(按人口分宅基地),男方要求她去登记结婚,并办理两个小孩的户口,这样可以多分三口人的房。法院调查发现,男方村里至今没有涉及分房一事。而胡某接受法院询问时则说,是因为小孩接近上学年龄,没有户口没法入学或享受不到义务教育,而入户口必须有结婚证,他们这才去登记结婚。
  据潮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介绍,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是以个人声明为主,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他们的户口簿和身份证。而男女双方是否是近亲,从他们双方的户口簿是无法看出来的,如果他们双方没有说明,工作人员无法得知。
  “婆婆”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今年5月26日,朱某以胡某和许某隐瞒表姐弟关系登记结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潮南区法院申请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6月27日,潮南区法院以特别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的被申请人席上未见胡某,只有许某和她的委托代理人。朱某称儿子知道他是错的,没脸见人,并称儿子现在在外打工。据悉,在法院送达文书并向胡某作询问笔录时,胡某表示,对于母亲提出的他和许某是表姐弟关系,他没有意见;如何处理这“婚姻”,他相信法院,按法律规定处理。
  独自坐在申请席上的朱某开门见山地叙述她申请的理由:“我的儿子‘娶’了我妹妹的女儿,我不同意,这是关系到三代人的事,这么多年了我们自己都解决不了,所以,我请求法官作出判决。”她认为,两人是姨表亲关系,不应该结婚,即使结婚了,婚姻也是无效的。不过,许某的委托代理人却对此提出质疑。该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胡某和许某所生的两个小孩的照片,照片上只见两个小孩背靠着背,表情可爱地摆出一样的姿势。他说,从照片上可看出,这两个小孩没有不健康,并不像朱某所说的胡某和许某的婚姻会影响后代的健康生长,请求法庭驳回朱某的申请。
  朱某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词,一份是她的另一个同胞妹妹朱某芬提供,证词证明胡某和许某是她的外甥和外甥女,胡某是她大姐的儿子,许某是她二姐的女儿。另一份是朱某姐妹出生地潮阳区铜盂镇华岐村村委会的证词,证明朱某和许某的母亲是亲姐妹。但是,许某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证人朱某的妹妹朱某芬没有到庭作证,是否有这个人、是否是她的真实陈述,无法质证。
  针对许某的委托代理人这一质疑,法官张曙生向许某询问其母亲有姐妹多少人、名字分别叫什么,许某称其母亲名叫朱某娇,有姐妹三人,分别叫什么名字她不太清楚。理由是,她从小就在外面,没听她妈说过(姨妈的名字)。朱某听后直指许某知道而故意不说,是在狡辩!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而且被申请方对申请方提交的证词有异议,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法官宣布暂时休庭。
  法院
  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7月4日,在经过深入调查后,潮南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张曙生首先宣读了朱某82岁的老母亲郑某的证词。郑某在证词中表示,胡某和许某是她的外孙和外孙女,她知道他们两人结为夫妻,她也为这件事非常担心烦恼,现在(朱某凤和朱某娇)两家人正是因为这件事发生矛盾。
  而朱某芬在证词中也证实,当年她的大姐朱某告诉她,胡某和许某在谈恋爱,她大姐认为双方是姨表亲而不同意,并叫她到二姐家劝说许某,但许某没有接受她的意见。她说,二姐朱某娇对此事的态度是:许某已经怀孕,也没办法。
  被申请人许某及其代理人,最终表示对证词无异议。
  法院认为,胡某和许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隐瞒表姐弟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属于无效婚姻,宣告被申请人胡某和许某的婚姻无效。
  至此,一段一直不被家人祝福,不被家人承认的所谓“婚姻”,终于画上了悲情的句点。
  新闻观察
  “不告不理”为何要判“无效”
  共同生活了近8年、又生了两个小孩,一个6岁、一个4岁,去年还补领了结婚证的两年轻人,这在潮汕地区农村的村民看来不是“夫妻”是什么?有人说,这对“事实”上的夫妻,如果作为“婆婆”的朱某不去起诉,那么这对“夫妻”可能会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有人说,在人情面前法律显得有点残忍,难道不能为了两个无辜的小孩再斟酌判决?法院为何仍要“铁面”判“无效”?
  对此,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熊经才表示,宣告胡某和许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是毫无争议的。据他介绍,全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是禁止近亲结婚的,发达国家也控制得很严。对于四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这两条在法律界仍有争议,但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两条,是没有争议的。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如本案中的朱某为男方母亲,是近亲属,属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合法的。而有人可能会从人情的角度同情这宗无效婚姻中的女方许某,认为她付出了感情和青春,又生了两个小孩。熊经才说,1999年之后,新婚姻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至于今后女方如何艰辛拉扯大两个小孩,他说,其实男女双方都有抚养小孩的责任和义务。
  潮南区法院法官张曙生说,胡某和许某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隐瞒这一关系登记结婚,是严重违反了婚姻法,属于无效婚姻,法律必须进行干预。张曙生说,胡、许二人的关系,要么经法院审查,证明其是无效婚姻,由法院宣告;要么由于证据不足,驳回申请。非此即彼,只能由国家公权力来作出判决,不属于像债权等民事权益争议问题,故也不能像处理民事权益争议问题那样进行调解。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即一审终审。被申请人胡某、许某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无上诉权利。
  张曙生说,两年前胡、许二人关系恶化、分居,如果他们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查出他们是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也同样要宣告婚姻无效,再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无效婚姻中子女抚养与普通离婚案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基本没有区别,父母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财产分割上的区别就很大,无效婚姻中双方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不是基于婚姻关系认定为共同共有,而是个人收入个人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受赠等才算共有财产。
  近亲结婚影响公共利益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汕头站站长黄育英对这宗婚姻无效的案子也颇为关注。她认为,法律明文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胡某和许某却结婚、生子,导致了这样一个痛苦的无效婚姻,这首先是他们本身不懂法。这个苦果,男女双方都有责任。黄育英认为,不管协商还是诉讼,当前最重要的是妥善处理好两个小孩的抚养问题,以及后续的入户、上学问题。虽然父母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毕竟小孩出生了,那就是两条生命,两个必须负责的人生。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妇联人士建议当地街道与计生部门再协调处理。如果许某确实支付不起,可向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相关申请。黄育英说,许某今年才29岁,还很年轻,妇联鼓励年轻妇女自强自立,起码要工作,不能依靠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对象更应该是老、弱、病、残。她说,如果许某在以后抚养小孩的过程中碰到重大困难,可向街道、居委会申请相关的特殊补助。
  在汕头当地一个人气颇高的网站论坛里,关于胡某和许某的帖子——《潮南区表姐弟结婚 法院判无效》也引发大量网友的跟帖和热议。网友“藏在心里”说:两人是法盲,近亲结婚会出大问题啊!会导致下一代的智力(下降)等,现在沒问题不代表长大不会有问题啊!现实不是有情饮水饱的啊!有网友认为,最悲剧的是女人,她的青春、感情甚至妇女权益受到伤害,最无辜的是两个小孩。
  正如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熊经才所言,这宗无效婚姻对女方本身的妇女权益没影响,它影响的是公共利益,因为它影响了后代、影响了社会。这宗无效婚姻案件对社会是个警示。
  两个小孩会否成“黑孩”
  作为男方母亲的朱某说她一直强烈反对儿子和许某的关系。近些年来,胡某和许某感情破裂,她也因为儿子的这段关系操碎了心。如今,两个年轻人虽然已经结束了这段所谓“婚姻”,但令她揪心的还有两个无辜的小孩。两个小孩目前虽然未发现有身体或智力缺陷,但他们无疑是这段“无效婚姻”中最大的受害者。
  提起小孩的问题,朱某与许某在7月4日的法庭上当场就吵了起来。许某说,她的两个小孩的两本出生证在朱某那里,她只是想要回两本出生证,小孩读书需要出生证和户口簿。当朱某提出“两个小孩每人养一个,哪个需要入户口就来拿出生证”,许某一下子难以控制自己的激动情绪,她说:“你不同意我生小孩,你有什么权利来争小孩?!”
  记者从潮南区法院了解到,从胡某和许某去年4月20日领了结婚证,到今年5月26日朱某到法院立案申请,直至7月4日法院判决,胡某和许某所生的两个小孩子,一直还没有到公安户籍部门上户口。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那么,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又何去何从?他们会不会入不了户口成了“黑孩”?熊经才说,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他们一样可以入户。如果户籍部门不让入户,那是户籍管理的问题,涉及行政不作为,与婚姻法无关。
  正常的入户需要父母户口、结婚证、小孩出生证等证件,而胡某和许某的结婚证在法院判决后即被依法收回、结婚登记也被注销,他们的小孩又拿什么去入户?张曙生说,虽然是无效婚姻,但胡、许的两个小孩可以办理入户,可凭借法院在7月4日当庭作出的胡、许婚姻无效的裁判文书,代替结婚证,到户籍部门入户。张曙生说,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与俗称私生子的同居非婚生子女,情况还有所不同,因为无效婚姻本来还是缔结过婚姻的,只是违反婚姻法,后被宣告无效。
  然而,许某的代理人告诉记者,许某希望通过协商,由自己抚养两个小孩。但目前她本人户口迁移中便已“卡壳”。据该委托代理人说,去年登记结婚后,许某将户口迁入潮南区胡某家,两个小孩则未入户口。近日,许某想将自己的户口从潮南区迁回潮阳区娘家,潮阳区要求许某打计生证明。许某到潮南区打计生证明,她所在的街道则因为她的两个小孩涉及婚前生育、超生问题,而要求其交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2万多元。许某本身没有工作、父母是种菜农民、弟弟已经结婚成家,交不起这笔钱。于是,迁户办不成,小孩以后的入户更是“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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