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经法官调解,被告王某某继续支付离婚后改了姓的女儿抚养费。
周女士和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源于2013年,经该院调解后,原告周女士自愿撤诉,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周女士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用。然而,从去年开始,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周女士只好再次把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王某某在法官面前说出了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去年8月,周女士再婚,把女儿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王某某认为,既然女儿随了继父的姓,女儿就应当由继父抚养照顾,女儿的抚养费不应继续支付。
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法,向王某某讲述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与义务,并向其指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孩子姓名是否变更,王某某均有义务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法官经过耐心调解,王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做法违反了《婚姻法》,同意继续支付女儿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