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女儿和王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王某给我女儿买了一枚钻石戒指及一些首饰,共计3万余元。今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此时,王某提出要求分割当初为我女儿购买的首饰,请问:首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5种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王某给您女儿购买的首饰发生在婚后,且仅归您女儿一人使用,并且王某给您女儿购买首饰的行为,也应视为对您女儿的单独赠与。所以,这些首饰应认定为您女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离婚时不能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视为您女儿一方的个人财产。 您女儿可与王某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到共同住所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