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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如何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
时间:2015-07-20 00:41:55
近日,介休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关于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财产的分割。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某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个人企业年金没有进行依法分割。离婚时,被告马某尚未退休。因此,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分割上述财产。
由于本案涉及的问题比较特殊,对于离婚案件财产的处理方面也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课题,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相对来说也比较尖锐,因此有必要对涉及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个人企业年金的相关问题尝试着进行探讨。
武汉离婚律师
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本案中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帐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被告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因此对于原告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等组成,所以对于本案来说,因为原告和被告在离婚时被告没有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所以养老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付部分是直接从工资内扣划的,所以对于个人缴付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补充保险,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交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因此,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取得,因此对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年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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