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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7-20 00:30:59
      6年前,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父亲不用支付4岁儿子的抚养费。6年后,儿子状告亲生父亲,向他索要抚养费。3月17日,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这起抚养费案件结案,法庭认为父母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侵害了年幼孩子的合法权益,支持儿子向父亲索要抚养费的诉求。
  家住山阳区的赵松(化名)在亲友的介绍下,与张玲玲(化名)相恋并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此后,两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双方签下一份“赵松不支付儿子抚养费,可享受探视权”的离婚协议。2013年,由于失业,张玲玲无法正常支付儿子的教育费用,多次带着儿子找赵松索要抚养费,但赵松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由拒不支付。张玲玲带着儿子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为她指派了律师。2014年5月,赵松被儿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赵松和张玲玲签订离婚协议,他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他们签订的这份离婚协议侵害了年幼孩子的合法权益,其儿子要求赵松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定赵松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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