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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能否降低孩子的抚养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7-20 00:16:45
【案情回顾】
2012年2月29日,陈莉和许伟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孩子许晓磊由许伟抚养,陈莉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今年年初,陈莉将儿子许晓磊诉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将每月700元的抚养费降至每月300元。理由是她不久前失业了,并且身患疾病,多次住院,平日生活主要靠已经成年的女儿接济,没有能力再支付每月700元的抚养费。
对母亲陈莉的这一说法,被告许晓磊辩解说:母亲陈莉兼职有其他工作,有多种收入,她名下还有一辆车牌号为京GAE076的夏利车,他每次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时,都能从母亲的账户里找到较大数额的钱。而且,母亲所患的都是常见疾病,不影响她的工作和收入情况,故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陈莉应付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经由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现在陈莉请求降低抚养费数额,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现在确实无力承担。而陈莉向法院提交的诊断证明书、出住院记录、村委会书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陈莉曾患有疾病,但不足以证明她丧失劳动能力或必然因此严重影响生活水平。被告许晓磊年仅七岁,没有任何独立生活的能力,抚养费是其生活的物质基础,应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因此,对陈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绝大部分都是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母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父母一方起诉子女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的案件,较为鲜见,而且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降低抚养费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未审庭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法官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坚持调解优先,尽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法官应该明确较高标准,从严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事实情况。从多个角度,综合对比原告前后身体健康、工作收入、婚姻家庭及生活水平等状况有无发生明显变化,以判断其是否因支付抚养费而确实导致严重生活困难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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