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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30多万元却打官司要降儿子抚养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7-29 00:13:38
父亲年薪30多万元,还说自己收入降低、家庭负担重,将14岁的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重庆渝中区法院最终驳回起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昨天承办法官讲述这个故事时称,他们审理过不少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的,而父母起诉子女要求降低标准的,比较少见。
  父亲说,抚养费用过高
  陈先生是重庆渝北区人,2009年离婚,当时儿子10岁。因双方自愿离婚,签了一份协议后,经营了15年的婚姻散伙。
  重点要讲讲这份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儿子抚养费的约定比较详细。在共同财产上,两人有5套房屋,陈先生和前妻各分得1套,另外3套房中的50%产权归前妻,另外50%由他赠与儿子;给儿子的抚养费,陈先生按照上一年度总收入的25%,按年支付给前妻。
  陈先生自称,他支付了4年抚养费,总共给了30万余元。现在经济大环境不好,他从2012年开始,收入大幅下降。他离婚不到一年重组家庭,已与现任妻子生育了子女,妻子是全职太太,自己既要承担一家三口的开支,又要负担房屋按揭,还要给付抚养费。如果再按年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确实不堪重负。
  陈先生说,前妻也将属于她名下两套房屋50%的产权赠与儿子,儿子拥有2.5套房屋的产权。如果自己按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儿子有两套房的租金收入,再加上前妻应承担的抚养责任,足以保障儿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所以,他要求将抚养费标准降低为3000元/月。
  因欠费,被儿告上法庭
  儿子小陈年少,没有出庭。母亲也不想儿子看到法庭这一面。
  小陈的母亲理直气壮地说:“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一个自愿行为,签协议时就应该考虑到法律后果。”她表示,当初之所以约定按比例支付抚养费,就是考虑到陈先生的收入会有升降。如果他不具有抚养能力,则另当别论。在对子女的抚养上,不应该轻易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情况,更不能因为自己的生活享受而降低子女的生活质量。
  在这起官司开庭前,陈先生因为拖欠2012年的抚养费,被儿子告上法庭。
  2012年4月,重庆渝北区法院判决陈先生按3000元/月标准支付。但市一中院终审查明,陈先生在2011年度税前收入就有39万余元,同时认为原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遂撤销原判决。
  陈先生始终觉得自己收入降低,不堪重负。因儿子住在重庆渝中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起诉原则,陈先生又到重庆渝中区打官司。
  钱少了?查出他在说谎
  承办法官了解到,陈先生是某赢利企业职工,还是中层以上干部。为了核实收入锐减的说法,法官向税务部门调查了陈先生在2012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陈先生2012年度在两家企业任职。在入股的一家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共计9.6万余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9万余元;在任职的赢利企业,工资收入27万余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7万余元。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均每月近4000元。
  法院认为,陈先生和前妻约定抚养费标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陈先生自称2012年以来收入大幅减少,与查证事实不符。
  重庆渝中区法院认为陈先生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的理由不成立,遂判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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