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我与徐女士2012年结婚,婚后我将婚前的10万元存款转至徐女士银行卡中,并将工资卡也交给她,由她负责家庭一切开销。现在我们二人因琐事纠纷不断,我想离婚。请问婚前我个人的这10万元存款能否要求徐女士返还?
王律师:根据《最高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这10万元存款确系你婚前所得,可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你与妻子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这10万元应当是你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你这10万元存款虽然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但你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因此你不得再主张妻子返还该10万元存款。
孙先生:我女儿结婚后,我为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是女儿的名字,但钱款是我的卡上打给开发公司的。我想请问律师,这房产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饶律师:应当属于你女儿的个人财产。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你女儿名下的这套房产应该属于她个人财产。
高先生:我与前妻于去年协议离婚,在协议中,我们约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但离婚之后,由于财产原在前妻手中掌握,她至今未按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应给我的财产份额。请问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陆律师: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你与前妻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在履行该约定时所产生的纠纷,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李女士:我和前夫协议离婚时无意中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还私存了一笔“私房钱”。我要求平分这5万元却被拒绝,他说那是自己结婚后存下的钱,和我无关。我能要求分割这笔钱吗?
崔律师:《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小金库”本质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王女士:我和丈夫协议离婚,我们两人都有公积金。我们双方所获得的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公积金该怎么分割?
崔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