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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抚养与他人通奸生的孩子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10-11 23:39:09
张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三年后何某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张某并不知情,对孩子非常疼爱。去年张某得之此事真相后,为此事经常吵架,并发展到动手打架。何某离家出走。因何某与他人通奸,生育了一子,欺骗了张6年之久,现双方关系恶化,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张某请求准予离婚。请问:谁来抚养何某与他人通奸生的孩子?
这个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妻子通奸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和丈夫对抚养妻子通奸所生子女付出的抚养费能否追索的问题。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谁给付而改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的行为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再婚和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事实而产生。
上面所说的情况中,孩子不是张某所生,张某与孩子之间不可能形成生父子关系。孩子是在张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何某所声,不是收养,所以张某又与孩子之间不是继父子关系,也不形成养父子关系。所以张某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们双方离婚后孩子由何某一个抚养,抚养费自负,这是因为何某是孩子的母亲,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孩子的生父对其也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何某认为将来抚养孩子有困难,可要求孩子的生父尽相应的义务。
张某反映的情况涉及的另一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作出的(1991)民他字第63号《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出的抚育费不予返还”。所以说张某不是孩子的生父,不是养父,也不是继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受骗的情况下,张某把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之子抚养,其抚养行为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况且,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张某来承担。所以你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理应支持。但是考虑到何某收入较低,离婚后尚需抚育孩子,何某适当返还张某部分的抚育费,既保护了张某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又妥善地保护了儿童的权益;同时,对于那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的违法行为,也有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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