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婚姻关系终止或过错方丧失离婚自由为违约责任的条款
这类的忠诚协议一般这样表述:“双方互相忠实,不能出轨,如有违反,则婚姻关系解除,并且过错方不能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
笔者认为,1、我国对结婚离婚均采取登记主义,未经登记,是不发生身份上的效力的,即使不登记离婚,也要经法院判决。当事人自行通过协议约定婚姻关系的终止是无效的。2、“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的条款明显限制了人对身份关系的终止的意思自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我国离婚案件的判例中,一般该条款都被认定无效。
二、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直接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条款。
这类忠诚协议一般这样表述:“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离婚后不能直接抚养子女,并且失去监视权和探望权”。
笔者认为,1、婚姻法的原则确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法律必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夫妻间约定一方丧失子女的抚养权应该是无效的,在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放弃直接抚养权或者不用承担抚养费用,但忠诚协议不是离婚协议,前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后者是在离婚当日签订才能有效。2、根据《婚姻法》及《民通意见》,监护权和探望权都是法定身份权,除非有对子女成长不利的事由经法院判决取消或中止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因此,该类条款也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