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养女江某由她抚养,前夫将其父母名下一套房产赠与她们做为补偿。后生活拮据,刘女士将养女转送好友抚养,现在前公婆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房产赠与。刘女士不知此要求是否合法,遂拨打女性维权电话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我与前夫陆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2013年,办理相关手续后,我们收养了一个3岁女孩。去年夏天,我发现老公出轨,一番争吵和对峙后,选择离婚。同年年底我们办理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我抚养女儿,陆先生将公婆名下的一套房产做为补偿赠给我们母女。在协议签订的当天下午,公婆还对该行为做了追认。
离婚后我勉强找到一份工作,可收入甚微,无力抚养女儿,将女儿暂时转送好友抚养。今年10月,我找到前公婆,希望他们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不料公婆以我将女儿转送他人抚养为由,拒绝我的要求。我想问,我只是暂时将女儿送交他人抚养,公婆是否能以此为理由撤销对我们的赠与?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刘女士公婆在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刘女士抚养养女的义务是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即刘女士对未成年养女附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其所附义务应该是非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履行。
另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义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例中,该房屋的赠与与刘女士、陆先生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密切相关,会对刘女士是否有能力独立抚养养女产生重大影响,是祖父母对养孙女道义上的补偿,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因此,本合同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例外规定,不具有可撤销性。
因此,刘女士公婆无权收回该赠与房屋,并应当尽快协助刘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