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的情况有,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账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个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是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予查询,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1)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声称已消耗完毕或大部分用完比如,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民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口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准许当事人关于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并以此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辩论: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 以及取款的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 常消费完毕;
第三,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动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下,每月还余有7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推测的结论,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伹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 “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 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3、金蝉脱壳,将共同存款存于他人名下。
有些情况下,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全部取出,存至其父母一方名下或他人名下。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
离婚案件中,若委托人主张配偶将共同存款转入第三人名下 后,因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那么实践中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我们以下用案例说明。
给我们对于此类以他人名义存款的案件在证据 的把捤方面,提供了缜密的取证思路。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夫妻一方将存款存人第三人账户,离婚案件就一矩无法审理,要证明以他人名义的存款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取证:
第一,直接询问该名义存款人,是否在某某银行存款,存款金额是多少;
第二,该名义存款人是否知悉谁持有以他名义存款的存折或银行卡;
第三,申请法院调取该储蓄账户的存、取款凭条,鉴定该凭条上的签名是何人;
第四,查实该笔存款的來源情况;
第五,对方有以他人名义存款的习惯及事实,亦能印证对方再以其他人名义存款的可能。
4、声东击西,声称自己取出的银行钱款已“赠与”他人。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曾在银行的存款赠与了自己的父母、亲属用于购房,或用于支付亲属的医疗费用,以此来对抗配偶的分割主张。对此应注意,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出于道义或礼仪上的考虑,赠与他人一定的财物,虽然没有对方的认可,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特征,赠与行为应属有效。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或非出于道德和礼仪上考虑的赠与行为,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就值得商榷。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同理,若夫妻单方赠与,符合上述相同情况,也不能作为一方钱款花费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