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存款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处理夫妻离婚存款的分割,仅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其他第三人名下的财产,法院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比如,女方诉称,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男方之母的名义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银行开户账号,因该诉求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法院不会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确认财产权之诉,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处理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额为准,一方请求法院调查取证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是查询存款余额。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明确要求法院查询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而且从存取款明细中确实可以清楚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额。比如,男方申请调查女方银行某账号下的存取款情况,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该账号的余额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个月前,女方有三次较大的现金支取行为,总额达到了十余万元。除非女方能举证证明这些钱用于正常的家庭开支,或者男方认定的正常支出,否则,法院应当按十几万的数额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额认定夫妻应分的份额。
二、如何调查配偶一方的收人状况。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人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面临离婚,一般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亊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聘请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较为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人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实践中,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在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年位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