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放弃子女抚养费再反悔难获支持
案情:和丈夫结婚已经多年,两个孩子也上了初中。 2011 年 5 月,他们协议离婚,两个孩子随母亲刘女士共同生活,为了尽快和丈夫离婚,刘女士当时并未要求其支付两子女的抚养费。6 月份,刘女士又以两个孩子的名义诉至金寨法院,以无力抚养两原告,而前夫有抚养能力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前夫支付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 400 元。结果因不符合法律规定难获法院支持,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明,最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点评: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另外,《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可以增加:(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在本案中,刘女士当初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未要求前夫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现在两人离婚才两个月时间,双方的生活状况无明显改变,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义务难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