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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与析产应该怎么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5-07 22:52:37

分家与析产的话题,自古有之,几乎谁都会遇到,自然也包括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何谓分家析产、如何分家析产,还要从分家与析产的基本概念说起,综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分家与析产做出定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分家与析产并不是法律术语。顾名思义,所谓分家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俗称分单)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所谓析产则是指家庭财产的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性质,将家庭共有的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一般而言,分家的过程就是析产的过程。分家析产常见于为分家的复合型家庭,配偶型家庭和已分家的复合型家庭一般不存在分家析产的问题。

一、谁来分

分家析产的当事人必须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有人认为,全体家庭成员均应作为分家析产的当事人,本人对此持不同观点。我认为具备家庭成员资格是享有分家析产权利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具有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有资格参与分家析产,而一般而言,未成年人和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的成年人(简称特定的成年人)是无此资格的。为充分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实践中也必然会“分给”没有对家庭财产做出贡献的家庭成员,但是究其性质而言,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赠与。

未成年子女不能参与家庭财产的分割符合婚姻家庭法中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法律精神。父母抚养子女,财产抚养是抚养义务的最基本内容,如果未成年子女也有权分得家庭财产,那就意味着根本不需要父母的财产抚养,显然与法律精神相悖。

特定的未成年人不作为分家析产的当事人也并不会影响其权益的实现。完全可以从扶养、抚养、赡养的角度解决这个特定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产生,其自然基础是血缘关系,社会基础则是家庭承担养老育幼的职能。

二、分什么

分什么?当然是家庭共有财产。似乎说的很轻松,实际上这是分家析产纠纷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正确认定哪些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和所得的各类财产的总和,它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生产为目的。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劳动所得、受赠所得以及其他(如积累)所得。

共有是一物所有权同为数人共同享有的法律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所有权制度。在我国民法领域,将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和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共有关系主要表现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三种。本文只关注家庭共有。说到家庭共有的性质,有必要提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03条,该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此可知,在家庭就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的性质就为按份共有,因此不能笼统的认为家庭财产均为共同共有。只不过实践中对财产做出过明确约定的家庭数量很少。我们在此只关注绝大多数情况。

在认定家庭共有财产时,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应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关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本人认为,可以借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比如因人身损害所获得的赔偿费用,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其他与人身具有可分性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三、怎么分

(一)分家析产的基本原则

1、分家析产一般以家庭关系的解体为前提

家庭财产的共有关系究其性质而言属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不同的是,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解体时,才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说分家析产一般是以家庭共同共有关系的解体为前提条件的。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平等分配、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就是约定优于法定规则的适用。依照民法原理,家庭成员之间有权对家庭财产关系进行例外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并优先适用。家庭财产的共有关系,从历史发展来看,也有一个从习惯到法定,再从法定到约定的演变趋势。

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应充分提倡、体现与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毕竟分家析产的当事人均为家庭成员,存在亲属关系。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应考虑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大小,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但同时,也不能完全拘泥于财产贡献的大小,尤其是形式上的贡献大小。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还应充分考虑家庭在养老育幼方面的社会功能。

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应侧重多分给妇女和老年人,以体现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二)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法院在审理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案件中,应当首先调解,由各共有人以协商的方式进行分割,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则应首先考虑是否具备实物分割的条件(比如价值不会明显减损),如果具备,尽量进行实物分割;如果不具备,则考虑采取折价分割或者变价分割的方式进行分割。

(三)家庭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

家庭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很明显后者指债务。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不仅仅包括积极财产的取得,有时也包括消极财产的负担。因财产共有产生的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明知道共有人不具备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共同共有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均分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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