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抚养孩子、赡养老人,这是大多数家庭面临的难题,全职主妇是最直接的体现。全职家庭主妇为了家庭和另一半的事业,放弃自己的职业发展和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家庭工作中。但如果婚姻最终破裂,全职主妇曾经放弃的工作机会和发展将不可逆转。离婚最终会导致为家庭付出少的一方根本没有损失,而为家庭放弃了自己发展机会的一方和潜在的一方却被迫从头开始,这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不再将家务劳动等经济补偿限定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前提下,进一步肯定了家庭劳动的经济价值。《民法典》施行后,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话题也一直被热议,大多集中在能获得多少补偿?
对此问题,武汉离婚律师检索了此类案件,发现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基本在1万至5万之间,但也有支持10万元的案例。
➤ 一、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额为1万-5万元的案例如下
01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1895号
法院认为:原告江某1自1995年外出,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至孩子成家,原告父母亲生前和被告一起生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结婚时间、子女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照料方面的投入情况、双方的经济收入等因素,酌定原告江某1给予被告王某离婚经济补偿15000元。
02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6民初53号
法院认为:原告两次离家时,两子女均未成年,被告承担了大部分抚养义务,因此,被告主张因原告未尽抚养子女义务要求原告补偿其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经济能力,酌情由原告补偿被告20000元。
03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9840号
法院认为:对于李某要求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李某未举证证明卢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其要求卢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以其单方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卢某向其个人支付生活费6万元以及物质帮助费36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李某因抚育子女付出较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李某有权就此要求卢某给予补偿,本院综合案件情况,对于该两项请求依法酌定卢某向李某共计支付补偿款5万元,李某超出该数额的给付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04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1民初230号
法院认为:关于抚养费问题。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及其女儿的实际情况,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为宜。因被告在抚育女儿过程中负担了较多义务,且自双方分居后女儿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故原告应当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结案本案实际情况,由原告补偿被告12000元。
➤ 二、法院判决经济补偿金额为10万元的案例如下
河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1321号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200000元、赡养费1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并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庭审中,原告认可从2014年本院调解之后给过半年小孩抚养费,此后并未尽到一个父亲和丈夫的义务,对妻子和两个孩子不管不问,被告独自一人抚养且离婚后无处居住,于情于理,原告都应当给予经济帮助,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经济帮助100000元。
➤ 三、补偿金金额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只有在协商不成时才由法院判决。若双方协商一致的,则金额不受限制
关于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时,如何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问题。目前没有条文明确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也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或执行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回归立法的初衷,即保护家庭工作付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肯定其对家庭工作的价值。也就是说,不应该拘泥于一定的机械化程度,而应该综合考虑结婚年限、家庭工作年限、贡献大小、对方的经济支付能力等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正回归到规定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