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妻子身患重症,丈夫不仅未尽扶养义务,还数次提起离婚,无奈之下,妻子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丈夫履行扶养义务。
姚某、顾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7月,姚某因生活琐事与顾某发生争吵后即离开家。2018年3月,顾某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治疗疾病累计花费医药费8万多元,该费用全由顾某父母垫付。后顾某被确认为精神残疾三级。姚某知晓妻子情况后,未曾支付相关医药费,并向启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姚某于2021年8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顾某则提出姚某应分担部分医药费。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姚某与顾某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相处过程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又长时间未在一起生活。姚某数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虽曾先后调解双方维持婚姻关系及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并消除隔阂,夫妻感情无和好迹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于姚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顾某提出的医药费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顾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且属于残疾人士,缺乏谋生能力。姚某作为顾某的丈夫,理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履行扶助义务,承担起帮助顾某治疗疾病、分担医药费等职责。然姚某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既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损害了顾某的合法权益。顾某父母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赠与,也非减轻或免除姚某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故顾某主张由姚某分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姚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酌定由姚某承担医药费45000元。
【法官说法】
良好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之间应该彼此尊重、相爱、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
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夫妻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但主要为生活保障义务。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而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夫妻扶养义务随夫妻关系解除而消灭,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积极履行扶养义务,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行使追索扶养费(如医药费)等相关权利。当然,法院也会从扶养义务人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来合理确定扶养义务人的责任范围。
【法官寄语】
无论遭遇何种人生变故,夫妻理应风雨同舟、福祸同当、相互扶持、共度难关。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迈入婚姻殿堂后,本应相互扶持,同甘共苦,奈何姚某在妻子顾某患病后未能积极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法院判决姚某承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部分医药费,维护了顾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姚某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制裁,让刚性的法律彰显出温暖的人性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