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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准公公出钱买房,结婚后离婚房子怎么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5-02 23:35:46

原告吴某系被告吴小某的父亲。2005年吴某的儿子吴小某与另一被告苏某于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结婚。由于两人感情破裂,二人于201010月登记离婚。20058月,还处于恋爱中的苏某与武汉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了总价6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并且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苏某本人的名字。但此房的实际付款人是原告吴某,原告付出了全部的款项交给儿子吴小某去购买房产,但最终却是以苏某的名义办理了手续并进行了房产证的登记。吴小某和苏某登记离婚后,苏某一直以房屋的产权登记人是自己,并且该房屋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因此该套房屋的归属应该是属于苏某自己。而原告吴某认为自己是实际的出资人,房屋应该属于吴某所有。

后经武汉市人民法院的调查,原告主张房屋的款项是由其支付,并且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查的情况是一致的,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原告吴某所有,被告苏某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武汉离婚律师点评:房产证作为一个单一的证据,在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方面还不是很充分。不动产登记薄的公信力是相对善意第三人而言的,对于不动产物权归属于产权登记人还是实际权利人,则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薄来简单确认。本案实际上要从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原告的出资的性质是属于借名买房的性质,因此对于该房屋的分割应该以出资的情况及实际贡献的大小来决定。http://www.027fa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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