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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小孩三个月男方可以诉讼离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
时间:2013-05-19 00:08:50
(五)“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其配偶提起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这是因为当女方存在严重过错时,足以证明该女方主观上已经不再珍惜自己的婚姻,客观上其过错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受理该离婚请求,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六)本条属程序性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是对男方在一定期限内行使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这是一种程序上的限制性规定,它只是推迟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时间,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待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二、本条调整纠纷的类型和范围
一是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但无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若男方提出离婚,法院查明的焦点是看有无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若女方提出离婚,则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或不判决双方离婚是否将危害女方或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
二是一方提出离婚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分娩后一年内,则涉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若女方在怀孕期间,则涉及到将来子女出生后的抚养问题。
【实务难点】
1.男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处理方法
一是男方提起离婚请求,原审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女方有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之任一情形的,应当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应当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二是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有上述任一情形的,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2.如何认定“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这里所说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根据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包括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行为)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二是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者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三是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男方不堪忍受的;四是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不宜生育的;五是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六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下落不明的。上述情况,不是女方存在过错,就是女方不尽对婴儿的抚养义务,致使其丧失特别保护的必要,因此男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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