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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票离婚时分割实务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3-01-22 23:12:40
 (本文股票仅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含限售流通股。)
  一、离婚时,一方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分割吗?
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就可以加以分割。
  二、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前购买的股票
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属于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但股票在婚内产生的收益如何定性,分两种情况:(1)婚内没有股票交易行为的,属于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股票的收益。(2)婚内有股票交易行为的,一般属于投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以分割该股票的收益。
  2、婚内购买的股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仍为其个人财产,配偶无权分割;但股票产生的收益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股票产生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应予以分割。
以上内容,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票一般如何分割?
  关于分割方式,优先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是由持有股票的一方继续持有股票,将应分割的股票按照市价折价补偿给对方;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股票数量按比例分配。
  四、限售流通股也可以分割吗?
  可以分割。
  虽然限售股票有交易限制,但是离婚分割股票不属于股票交易行为,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文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前述“依法分割财产”暂仅指离婚情形。因此,离婚分割限售流通股并不存在变更过户障碍,限售流通股可以予以分割。
在离婚案件实务中,曾协助办理过上市公司高管限售流通股的变更过户手续,确实不存在股票变更过户障碍且方便快捷。但需要注意的是,许多法律从业人员因为对证券领域的不熟悉,可能不知道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为股票的登记机构)对此问题已经做出了规定,就简单的以违反《公司法》限制转让的规定为由,告知当事人限售流通股无法分割、法院不予处理,待法律法规允许自由转让时再另行起诉分割。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问题即是如此规定。
  上市公司股票分割涉及婚姻、公司、证券三大领域,此类业务的审判本就不是易事,但与房产等其他类型财产的分割原理是相通的,只要不存在变更过户障碍,就应当就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因此,律师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不能教条式的引用书中的内容,要主动将证监会及中登公司的相关文件提供给法庭,以引导法庭作出正确的判断。
  五、离婚所涉证券过户的,申请办理过户业务时提交材料
1、过户业务申请表。可以现场填写,也可以提前网站下载模板提前填写好。
2、离婚事实证明文件。如离婚证、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
3、证券权属证明文件(任意一项):
(1)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证券权属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
(2)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需提交确认证券权属变更的公证文书;
(3)就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生效离婚协议;
(4)中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4、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中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注意:如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并提供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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