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未落户口现小名“陈小宝”(2020年7月17日出生)。
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李某辩称:陈某收彩礼款20万元,另有压腰款、改口款、安家款等,共计36.3万元,均由陈某掌管,要求陈某返还彩礼款20万。
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款200000元的主张,陈某承认收到彩礼款200000元,但称李某回老家办婚礼支出15000元,用于偿还婚前个人债务100000元,余款用于支付生活费,不同意返还。
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实际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李某由于筹备婚礼及结婚已拖欠巨额外债的实际情况,又考虑到陈某用彩礼筹备婚礼已支出15000元的事实,故双方离婚后,陈某应返还李某彩礼款60000元为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双方针对彩礼款是否应判返还的相关上诉意见,经查,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可证双方虽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但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
另一审期间,陈某认可其使用20万元彩礼款中的10万偿还其个人债务,李某提供的证据亦能证实陈某婚后使用共同钱款偿还婚前个人债务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在未认定陈某给付李某共同财产款项下,酌定陈某返还李某彩礼款6万元,合情合理,并无不当。
武汉伍松律师: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看似不符合上述的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闪婚闪离的情况非常多,全部都套用上述的规定,会造成对男方的不公平,同时也会让一些女方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在一些案件中,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是生活时间比较短的话,法院还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