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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哪一种适合你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1-05-20 21:20:49
 

 

 导语:《民法典》施行已经四个多月了,随着时间的不断后移,“冷静期”慢慢地会被我们接受。这就像《婚姻法》刚开始规定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再次提起离婚一样,开始时总会有人不适应、总会有人持反对意见一样,习惯最终会成自然。但是,要离的总归会离,毕竟离婚自由。那么,对于真正想解除婚姻的那类人而言,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哪一种方式更适合自己呢?

 

 

一、离婚的形式。

 

 

纵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姻共有五十二条规定。在第四章中,共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种是1076条规定的协议离婚;一种是1079条规定的诉讼离婚。再从1080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定的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的方式就只有这两种。所以,在国内解除婚姻要么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要么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别无他法。

 

 

二、两种离婚模式的优劣。

 

 

1、协议离婚。其优点是快捷、省时省事,只要夫妻二人“自愿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中载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协商一致,并“安然”度过冷静期,就可以获得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解除夫妻关系效力的确认-发给离婚证。

 

 

但是,其缺点是感情是人类最不可控的东西,冷静期内任意一方享有“随时反悔权”。《民法典》1077条规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万一夫妻双方关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不成一致怎么办?实践中,即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对于财产的分割反悔而提起诉讼的人都大有人在。

 

 

2、诉讼离婚。优点是不需要粗脖子红脸的和配偶去争吵,一切让法院依法去解决;缺点当然也很明显就是周期长、离婚要求高。毕竟,法院判断离与不离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提起离婚诉讼一方不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离婚的。

 

 

三、两种离婚方式,到底如何选择?

 

 

我经常说,能不能离是一起离婚案件首要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的婚姻制度是“法定制”,并非是“契约制”。这一点无论是一夫一妻、婚后财产共有制、结婚需登记等规定都是“法定制”的体现。而对于一起离婚而言,无非解决三类问题:一是能不能离、愿不愿离;二是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几何、如何履行探视权;三是财产如何分配、债务如何承担。夫妻两人之间,若是能心平气和地解决将这三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当然就是首选。话说,你在这一起你认为是煎熬的婚姻中都能沉浮那么多年还在乎多等一个月的冷静期吗?除非你本来就不想离或者你想接着离婚达到其他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但是,生活总是充满着变数。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大多数闹离婚的夫妻,彼此对对方往往充满了“怨气”,甚至恨意。相互指责、相互埋怨、甚至大打出手或者走极端的人并不在少数。而谈到离婚时,常常遇到的是:一方要离,一方坚决不离;离婚双方均同意,但关于孩子归谁一谈就吵;离婚均同意,但关于财产问题一谈就吵;一方长期不顾家,另一方即便想商谈也找不到人;一方想离婚,但长期的家暴被打怕了,只要提起离婚就会遭到殴打,甚至威胁杀对方全家...,这时候若你大路朝天各走一边,自此相忘于江湖的想法仍旧很坚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就只能是你唯一的选择。

 

 

有人说,我可以几年不回家,和他(她)分居,不就自动离婚了吗?如前所述,离婚只有两种方式,没有自动离婚的说法。也有人经常问我,我的婚姻怎么就不是“感情破裂”了,我认为我们的感情绝对破裂了!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并非“你认为”“你感觉”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结语:人生的任何一次选择都是艰难的一个过程,尤其是婚姻的缔结和解除。缔结,意味着组成了一个家庭;解除,意味着一个最小的社会单元解体。对一个人而言,影响可能波及一生。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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