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3-01-22 23:22:16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除新增了“夫妻共同财产可联名登记”的条款之外,更在第六十七条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即“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法律依据。

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1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地陆续发出了当地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由于缺乏实施细则,作为各法院启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载体的法律文书均为各法院自行研究制订,其形式及内容各有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适用财产范围、申报时间范围以及申报程序也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洁建议,出台地方性指引文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统一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方式,编制《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规范申报内容、形成统一格式,并明确适用财产范围、申报时间范围以及申报程序,才能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得更规范。”

  刘洁注意到,在各地发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针对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的后果,均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表述为“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到底是少分还是不分以及少分的比例是多少,申报令上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对此,应当明确违反财产申报规定的后果,即对未充分履行申报义务的一方,应明确对其不分财产或少分财产的具体比例。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能否落实、能否充分保障夫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有赖于具体详细的后续配套措施。刘洁建议:“尤其应当完善违反如实申报义务的查证与惩罚性措施。如离婚财产申报表及相关证据交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后,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财产申报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就该异议事项进行补充申报,再依托现有的技术和手段(如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所申报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事项的真实性。就违反如实申报义务的,应在《申报令》中明确规定惩罚性措施,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予以罚款、拘留;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六年结三次离两次不值得提倡
下一篇:武汉离婚律师:多地辟谣年后民政局排队离婚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