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齐齐(男)与宁宁(女)经过一段热恋后,于2017年登记结婚,男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100万购买房屋一套,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女方无法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婚内购买的房屋,男方称购买房屋的首付款是向其父母的借款,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男方的主张看似合情合理,那么,女方该如何主张权益呢?
法律分析:
审判实务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界定出资性质的角度看,该条规定事实上推定父母出资性质为赠与,男方要证明与其父母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父母出资时是借贷本意,如果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法院将不能按照借贷关系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男方也从未向女方提及借款买房之事,其父母也从未主张过还款,男方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借款的请求,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且,女方也未曾在借据上签字,事后也拒绝追认,若男方坚持其主张,该笔借款也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家庭都会出现,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行为,还原当时的意思表示,实际明显可以看出,父母对子女的出资属于赠与,这一推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不能仅仅因为子女离婚,就改变对该出资的性质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由此可知,男方的主张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客观事实,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男方的借款主张不能成立。
司法实务中,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由于该类案件父母出资之时,对于出资性质并没有明确,往往确实并非有借贷的本意,因此在诉讼中,主张借贷一方不能提供明确的证据或者提供伪造的证据,庭审中就会出现逻辑混乱,自相矛盾的情况,如何把握案件的特点以及抓住细节,还原案件真实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是赢得诉讼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