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是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三周年。广东省高院今天(2月28日)公布了广东法院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宗案例中,案中的监护人多次殴打子女被判虐待罪。
被告人顾某与女儿谢某灿(6周岁)、儿子谢某林(9周岁)租住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出租屋期间,多次无故使用晾衣架、棍子等殴打谢某灿、谢某林,致使谢某灿躯干部及四肢软组织损伤、表皮剥脱,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将顾某抓获归案。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顾某虐待其未成年家庭成员,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故依法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表示,实践中,监护人侵害其所监护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父母亲虽身为监护人,却滥用监护权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发泄自身不满,将外界施于他们的压力或自我的负面情绪加诸于受其管教的子女身上,让孩子生活在家暴的阴影中。我国自古以来都流传一种观念——棍棒底下出孝子,但不论古今,这样的体训式教育应是有前提的:分寸。任何伤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超出界限而失去“教”的意义,更勿提“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