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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证加妻子姓名后离婚时能否讨回来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9-10-31 11:00:19
 男方的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了妻子名字变为“夫妻共有”。如今,双方闹离婚,男子又反悔了。这种情况下,已变更为夫妻共有的房产,男方还能再“收回”吗?

近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房产“加名”引发的官司。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因此男子送给妻子的一半房产不能收回,该房屋依约由双方共同所有、各占1/2份额。

起因:

产权证加名婚前房产变共有房产

刘先生今年42岁,他和妻子张女士结婚已经10多年了,他们的儿子也已经8岁了。

这一次,已经是张女士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张女士起诉说,认识不到四个月就结婚,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张女士还说,刘先生经常干涉张女士的正常社交,多次翻看张女士的电话、短信等聊天记录。张女士偶尔参加聚会晚归,就会遭到责骂。

多年前双方就分房居住。2017年9月,张女士搬出家门在外租房居住,并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当时法院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诉求。

张女士说,现在距离第二次起诉离婚已经过去半年多,双方感情无法修复,已经完全破裂,因此,她第三次起诉离婚。

张女士还说,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是双方的共有房产,各占1/2,离婚时应予以分割,判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愿意支付对方房屋折价补偿款。另外,婚生子应判归张女士抚养。

争议:

“赠与”的半套房产,能不能收回?

刘先生答辩说,思明区的这套房产是他婚前买的,他的父母赞助了大部分首付款。当时,房子的购买总价是41.98万元,银行贷款近15万元,都是刘先生支付和按揭,首付27万元中,有21万元是刘先生母亲代为支付。产权证登记日期为2006年1月10日,结婚是在2006年2月。后来妻子提出产权证加她的名,2015年初,刘先生在妻子分文未出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变更,增加张女士为共有人,产权各占1/2。

刘先生说,当初在产权证上加上妻子名字,是基于稳固家庭关系赠与部分房产。现在,两人离婚,赠与基础已经不存在,而且刘先生的母亲身患重病、孩子也需要共同居住,因此他想拿回自己的婚前房产,不过他愿意按照评估价的20%补偿张女士。所以,刘先生希望法院将房产判给他。

然而,张女士则坚持说,房子有她的一半,她希望法院把房子判给她,由她折价补偿给刘先生。她愿意按照评估价的50%补偿刘先生。

据悉,上述房产一直由刘先生及其父母、孩子居住使用,其上按揭贷款已还清。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上述房产经评估总价值为377.06万元的估价报告。

判决:

赠与不可撤销,房产一人一半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物权登记状态,双方各占50%的份额。考虑到房子一直由刘先生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婚生子也随刘先生生活等,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刘先生抚养,房子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应向张女士支付188万余元。

法官说,房产系刘先生婚前购买登记在名下,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物权登记状态,刘先生在与张女士结婚近九年后将名下房产变更为双方各半份额,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一半份额合法转移给张女士,刘先生的任意撤销权归于消灭,亦无证据显示存在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故上述房屋依约由夫妻共同所有、各占1/2份额。由于房屋一直是刘先生及父母共同居住,婚生子小明也随刘先生生活,考虑到房屋使用便捷及照顾儿童利益的原则,法院认定房产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补偿张女士377.06万元×50%=188.53万元。

针对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官说,本案中婚生子小明长期由父亲照顾生活及学习,其亦表示更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因其已年满8周岁,意愿应得以充分尊重,所以法院认定小明由父亲直接抚养。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可撤销赠与?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针对不动产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侵害的情况应包括身体健康、精神、人格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侵害。(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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