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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儿子买婚房离婚时儿媳有权分割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4-15 22:48:03
 新疆晨报讯(记者 李雯)儿子儿媳奉子成婚,公公婆婆全款买了一套婚房给他们居住,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然而,小两口刚刚领证3个月,又因家庭纠纷准备“闪离”。那么,儿媳有权分割婚房吗?4月13日,新疆晨报记者从温宿县人民法院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案情】

周薇和张凯均在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生活,两人于2014年6月相识恋爱,2015年12月奉子成婚。张凯的父母知道后,表示支持,并在2016年3月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房屋登记在周薇、张凯名下。
随后,周薇和张凯领取结婚证。可3个月后,小两口就打算“闪离”。原来,周薇和张凯因家庭事务发生纠纷,周薇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二人开始分居。同年9月29日周薇生下一女,其间小两口矛盾升级,多次协商离婚。
今年3月,周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张凯的婚姻关系,女儿由自己抚养,张凯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分割婚房:“婚房是结婚前他爸妈给我们俩买的,而且登记的是我们俩的名字,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女儿的抚养权上,双方无争议,但对婚房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产生了分歧。
张凯认为:“房子是婚前爸妈买的,而且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当时之所以写上周薇的名字,是因为她非要加名字才肯结婚,我爸妈想着孩子都有了,为了让我们顺利结婚,才同意写上周薇的名字。我们婚后只在一起生活了100多天,现在过不下去了要离婚,跟房子没关系。”
【裁判】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房归张凯所有,张凯支付周薇3万元补偿款。
【释法】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但是周薇没有证据证明张凯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她和张凯双方的,因此认定为张凯父母购房出资的行为是对张凯个人的赠与。法官解释,结合中国传统习俗、人情因素以及房产价值等综合分析,周薇和张凯结婚时间较短,张凯父母赠与房屋,是以周薇和张凯双方的婚姻状态的继续为前提条件的,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周薇不应当分得该房产。但是,考虑到周薇现在无工作和收入来源,还需抚养女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离婚争议中,房产争议占据很大一部分,什么情况下才能算个人房产呢?法官介绍说,以下几种情况应当注意: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4、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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