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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为何判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3-28 11:16:47

 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能否起诉要求支付?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张军、刘丽 (均为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子。 2016年2月,张军、刘丽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张豪(化名)由父亲张军抚养,母亲刘丽不承担抚养费等。离婚后,张豪经检查确诊为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生活不能自理。张军因花费大量时间带张豪治病并日常照料,无法正常工作,收入大为减少,生活无以为继。无奈之下,张军将张豪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刘丽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张军、刘丽在协议离婚时只知张豪小脑发育迟缓,并未料到离婚后张豪确诊为智力障碍、精神残疾二级、孤独症,致使张豪的法定代理人张军产生重大误解。张豪治病需较大的医疗费,且长期需人看护照料,这一重大情况的发生,实属情势变更的情形,若仍按《离婚协议》履行,显失公平。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张豪的疾病当然视为“子女在必要时”,其要求刘丽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刘丽现有经济能力,舒城县法院依法判决: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每月支付原告张豪抚养费770元,至原告张豪能独立生活止。

【法官释法】

  本案《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子女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37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在子女遇特殊情况,抚养一方抚养能力又有限,其收入确已不能维系子女实际抚养费需求时,尽管《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仍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理的抚养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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