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钻戒,坚韧纯洁,晶莹剔透,寓意着爱情坚贞不渝,永恒长久。结婚后,给心爱的人买一枚钻戒,既是爱情甜蜜的象征,也是百年和合的祈愿。但是,“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这只是人们的一种愿望。在现实生活中,钻戒依旧在,爱情不见了,这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一枚钻戒,少则几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离婚时,这枚钻戒应当归谁,就成为男女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买的钻戒等贵重首饰,离婚时如何处理,找西安离婚律师咨询各地法院的认识并不一致。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蓝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认为,首饰等物品具有人身属性,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参见(2015)浙丽民终字第29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认为,金手链、钻石项链、耳环等首饰是婚后购买的,超出一般家庭生活用品的范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2015)合民一终字第04430号】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李某诉尹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认为,金吊坠、金项链等首饰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2014)龙民一初字第00281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吴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件中认为,首饰系私人物品,应由个人继续使用,不予分割【(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2082号】
同样的问题,不同的观点,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于钻戒等贵重首饰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中所说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理解不一。如果认为钻戒等贵重首饰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它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它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2001)中已经有明确的表态:“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如贵重首饰等,即使为一方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意见,未被采纳。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观点,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立法机关的原意。
由此可知,婚后购买的钻戒等贵重首饰,无论多么昂贵,都应当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归女方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