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案情回顾
黄涛与曹红于2015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黄小红由黄涛抚养,曹红自2016年起每年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止,共计支付45000元;双方核算共同债权债务后,曹红同意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黄涛35000元,并向黄涛出具了相应的欠条1份。双方签订协议后即到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因曹红至今未支付已到期的小孩抚养费3000元,也未按约支付35000元借款给黄涛,黄涛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红支付小孩抚养费并偿还借款。
法官说法
本案经庭审查明,曹红为了尽快促成离婚,在签订离婚调解协议时答应满足黄涛提出的关于小孩抚养权、小孩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条件,但领取了离婚证达到离婚的目的后,就轻而易举地撕毁离婚协议,对离婚协议中所应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犹如一纸空文,以致黄涛诉之法院。
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有二:
一是离婚调解协议中关于小孩抚养费和财产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原、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自愿在协议上签名、按指印,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红给付原告黄涛欠款35000元及到期的小孩抚养费。
二是当事人是否有简洁方便及有法律保障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协议双方当事人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只要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本案中,如果黄涛和曹红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黄涛就无须对曹红提起诉讼,可直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