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房屋分割是最大的纠纷
夫妻离婚时要分割的财产有很多,现实生活中纠纷最多的莫过于房产,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类似集资房、小产权房、公租房、宅基地等特殊的财产,首先要分清这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能否分割,如何分割,也不能一概而论,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集资房,如果是婚后共同购置的,离婚前已经取得产权的,离婚时可纳入分割范围;如果离婚前尚未取得产权的,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该房屋的归属,协商不成的法院不会对其所有权处理。
公租房,承租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夫妻离婚时不能分割其所有权,法院只会判决其归谁使用。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不能分割的,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宅基地上的附着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是随着土地走,但是若是婚后所盖,可以要求分到该附着物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因此,这种没有真正产权的小产权房,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分割,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该房屋的归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房产,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分割:
1、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例如,购买的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继承或受赠未过户的房屋、以他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因为该房屋的产权可能涉及案外人,所以法院不宜做分割房屋所有权的判决。
2、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由于不具备合法性,所以离婚时法院是不予分割的。
3、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屋。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已成立,因此该房屋已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4、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例如公租房。
彩礼与嫁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归还条件
男女双方结婚前,一般男方会给女方彩礼,女方出嫁娘家会赠与嫁妆。那么,彩礼和嫁妆究竟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离婚了,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1、彩礼,即礼金,是男方基于结婚的目的,给予女方(家庭)的财产。彩礼的给予,实际上系法律上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彩礼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原则上,当彩礼交付女方后,赠与已经成立,一般无须返还。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一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二为双方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未共同生活;
三给予彩礼之后,导致男方确实生活困难的;
2、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也属于赠与。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是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亲属赠与给女方个人的嫁妆,适用一般赠与的规定;赠与给双方的,离婚时应当按上述彩礼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返还。
如果女方用男方给予的礼金来置办了嫁妆,带到男方家里,且已经用于家庭生活中,则不存在返还。
网络虚拟财产—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在互联网经济日新月异的背景下,QQ号码、网上游戏的账号和道具、网店等都被称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游戏玩家花费时间经营的结果,有的甚至是玩家用现实中的金钱换取的。虽然将虚拟财产转化为现实中的财产,我国尚未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的买卖并不鲜见。既然虚拟财产可为人所占有、使用和处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使所有者获得经济收益,具备法律上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也有财产属性。虽然目前虚拟财产在法律中无具体定位,但在离婚析产的时候,如果没有特殊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接受《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调整、规制。
“网络夫妻”离婚时要求分割共同创造的互联网上的虚拟财产的,可以按照共有的理论来分割虚拟财产。
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认识、恋爱后到民政局登记为夫妻的男妇,他们婚后创造的网络虚拟财产因他们的婚姻法律关系的确立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虚拟财产分割进行处理。
但,如果男女双方仅在网络上“结为夫妻”,并没有到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他们“婚后”通过付出时间、金钱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能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视为按份共有财产。《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对于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虚拟婚姻双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虚拟财产的,法院可以按照按份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