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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该如何界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6-04 19:17:24
当今社会,闪婚闪离的现象日渐增多,婚后彩礼返还纠纷也随之增多。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婚后彩礼返还的重要依据,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成为审判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返还彩礼;夫妻共同生活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一次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解释(二)第十条中所列的三项过于简练,会给审判结果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第(二)项中的“共同生活”该如何理解和界定,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解释或规定,这无疑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案件结果的不确定性。
一、夫妻“共同生活”的含义
除了在解释(二)中出现“共同生活”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也提到了“夫妻共同生活”,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含义,法律没有对此阐明,学理上也很少对其进行解释,但我们可以通过对《婚姻法》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理解,同时结合我们的传统观念来明确其含义。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籍;(3)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4)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
当然,夫妻是否共同生活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有时并不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方面才认定夫妻存在共同生活。例如,甲因出国留学与妻子乙分居两年,两年期间,甲乙感情稳固,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再如,丙、丁婚后两人感情甚好,只是因为丙的一点心理障碍,两人迟迟未同房,仍然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所以,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和客观上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综合夫妻共同生活的四个方面一起评判。
二、夫妻“共同生活”一词与相关词语之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几个涉及婚姻生活的专业术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它们的含义相近却不相同,在审判实践中,应该将“共同生活期间”与“婚续关系存续期间”和“同居期间”严格区分开来。
(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夫妻“共同生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关系从生效到终止的期间。根据婚姻法解释,夫妻关系自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生效,至夫妻离婚时或夫、妻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时终止。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是指男女双方从缔结婚姻到依法终止婚姻的期间。婚姻关系从领取结婚证而开始,至办理离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生效、或者一方死亡而终止,这些时间都是具体到某一天的,因此婚姻存续期间是确定的,认定时往往争议不大。与此不同,夫妻是否共同生活存在感性认识,需要法官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不一定有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以为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就有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会给借婚姻索取彩礼的骗财者大开方便之门。
(二) “同居”与夫妻“共同生活”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随时终止关系。这跟结婚不同,结婚是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确认的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同居还有别于同住,例如两个同学约定合租一套房,一人住一间,这是同住一个屋檐下,不是同居,同居的双方往往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基于某种目的而居住在一起,并且财产发生混合。
夫妻有共同生活,不一定存在同居现象。例如,夫妻双方因工作原因分隔两地,夫妻感情稳定,虽然没有同居,但夫妻确有共同生活。在实践中,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同居现象比较容易,因为同居是一种事实,表现于外,可以通过邻里街坊的证言予以证实,但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涉及当事人隐私,实践中往往不易举证。因此,不能因为夫妻没有同居而认定没有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妇女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生活”在实践中如何认定
实践中,要认定夫妻是否共同生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要综合各个方面加以判断。在举证上,除了共同的住所相对容易证明以外,其他的举证都有一定难度。例如,要证明夫妻间有无性生活,只能靠当事人陈述,如果对方不承认,就很难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主张返还彩礼的一方证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证明难度较大,如果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样规定也是维护保护妇女权益的体现,但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慎重判断,防止让借婚姻索取彩礼的骗财者得逞。
除此以外,实践中夫妻有无共同生活是没有清晰的分界的,并不是有或者没有的区分这么简单。例如,甲乙婚后相处和谐,但是一个月后即吵闹离婚,弄得家庭不得安宁,或者干脆人间蒸发,此种情形,甲乙婚后的确有过共同生活,但时间很短,感情很不稳定,实践中不宜认定有或者无共同生活,而是应该认定共同生活相对较短,判决彩礼酌情返还为宜。综上,实践中要考虑双方的感情稳定程度、同住时间的长短,联系的频率和财产的混合状况综合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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