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王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一套130万元商品房屋,首付款60万元由陈先生父母出资,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女士一人名下,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8月,王女士与陈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王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陈先生提出抗辩表示,该套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首付款是向自己父母借贷购买的,在分割房屋时应扣除该部分借款返还父母。王女士则认为,陈先生父母出资是对双方夫妻的赠与,不是借贷,分割房屋时不应扣除该部分首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陈先生父母出资的60万元,应属共同债务由陈先生、王女士负担,双方各承担50%的份额。王女士主张是陈先生父母的赠与,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该60万元属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先生父母在购买房屋时出资60万元,陈先生主张该款项系借款,举证责任应由陈先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王女士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改判。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条例解决了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自己子女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的法律依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父母的出资必须全额出资,如果仅是首付仍不能认定为是子女个人财产。”该案例中比较特殊的是婚后男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但房产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出资60万元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结合案件的证据审理情况而定。如果男方仅提供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证明是借贷,我认为还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因为男方与父母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要女方否认借贷,男方借条的真实性还需要进一步审查,男方还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借贷的事实是否存在,否则就会被推定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