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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典型案例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3-28 23:05:23
日前,房山法院召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对该院审理的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据统计,2016年房山法院共审结借款类纠纷案件1584件,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490件,占比30.9%。显而易见,借款类纠纷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占到的比例已近三分之一,数量不容轻视。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有效防范和公正审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关系到诉讼各方的相关利益。房山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同时,注重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梳理总结近年来受理的此类案件的特点,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提出合理化建议,引导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
据房山法院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佟淑介绍,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被告方普遍存在回避应诉、逃避应诉的情形。表现为案件缺席审理的比例较高,达到52.2%。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审理的占70.3%;因配偶一方抗拒心理较重拒绝出庭应诉而导致缺席审理的占29.7%。缺席审理率高,导致诉讼各方不能充分的举证质证,更无法围绕争议焦点形成有效辩论,不仅降低了庭审效能,给案件事实的查明也增加了难度。二是在此类案件中,以男方名义对外举债的比例较高,占到此类案件数的79.8%。这与我国传统上妇女多以家庭为重心,对于经济上往来涉及相对较少有一定关系。三是夫妻双方在借据上共同署名的情况极低,仅占此类案件的5.71%。这存在未署名一方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也存在债权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立据的情况。四是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一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资金来源和用途越来越复杂化,另一方面婚姻生活既存在私密性、又存在日常性和混同性,外人很难搞清债务的真实用途,夫妻任何一方难以举证款项用途,同时使法院调查取证难。
为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房山法院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作出相关提示。
对于没有在欠条上签字的配偶一方而言,有三方面重点提示:
提示一:积极应诉,不要消极避诉。根据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精神,为了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但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声称债务与自己无关,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消极应诉。这非常不利于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最终可能因此承担败诉风险。所以,对于未具名举债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时,无论是否知晓债务事实,都要积极出庭应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提示二:提升证据意识,积极举证。本次补充规定中明确,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未具名举债一方要提升证据意识,对于配偶因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的债务,要保留证据,一旦被诉可以据此抗辩。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的、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未具名举债一方在对外承担共同责任后,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债务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对外具名举债一方要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证明不能,未具名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
提示三: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交流,扶持与监督相辅相成。中国素有“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虽然现在社会经济已经比较发达了,但这种传统对民众婚姻生活仍有一定的影响,对外经济交往尤其是大额交往由男方负责的居多,如存在虚列债务问题,女方最有可能成为另一方在外以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这非常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障。对此,夫妻双方在平时应多注意沟通交流,共同为家庭建设、家庭款项的使用出谋划策。
对于债权人而言,为减少对外借款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三点。一是债权人应增强风险意识,推荐共债共签。债权人在确定借贷关系的时候,可以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限度,对于此限度以外的财产处分行为,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夫妻的一致确认,比如对金额比较大的借贷、亲属之间的借贷,应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面签合同;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面签,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方式固定夫妻共同举债或保证的合意。总之,在夫妻一致确认的条件下,以离婚方式规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客观基础就不存在了,钱款出借的风险就小了。二是严格审查借款目的,区分合法与非法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向债务人询问清楚借款用途,并明确声明所借款项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导致订立的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最终损害自身利益。三是加强诚信诉讼意识,拒绝虚假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虚假诉讼进行了规定,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相关通知中,对制裁虚假诉讼又再次进行强调,对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要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因此,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以诚信为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明确违反诉讼诚信,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随后,房山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沈波发布房山法院审理的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的四个典型案例。通报会最后,佟淑副院长、沈波主任、厉莉庭长就借款类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问题解答了媒体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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