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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时分割的财产能否认定为婚前财产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10-10 14:43:42
〖案情介绍〗
    刘某(女)与张某(男)于1999年2月通过当地法院的诉讼判决离婚。当时两人有18万元的存款,根据法院判决,刘某分10万元,张某分8万元。分手两年后的2001年9月,刘某与张某两人和好如初又复婚了。
    1年后,张某因单位不景气下岗回家,遂想到要开个小吃店。张某自己花光了手头全部积蓄,故提出让刘某拿出离婚时分到的10万元存款投资小吃店。刘某起初不愿意,后来想到张某确实没有其他事情可做,就同意投资。但同时提出,这10万元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小吃店必须写明是刘某个人投资。张某则认为,10万元是两人在婚姻关系中一起挣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中间离过婚,但最终还是复婚了。既然这10万元是当初一起挣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就不能因为分手后再合好就算刘某一人的。两人对这笔存款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各持己见,互不让步,再次伤害了夫妻感情。刘某一气之下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和张某离婚,并提出认定10万元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割。张某同意离婚,但提出10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分割。
    〖不同观点〗
    对于离婚后又复婚、当初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应如何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提出了不同观点。根据原告刘某的看法,当初离婚时判给刘某的10万元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因为刘某和张某离婚时,10万元已由法院分给了刘某,成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在刘某和张某复婚后,这10万元应属刘某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而被告张某则认为,刘某在离婚时分割到的10万元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复婚后仍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虽然现在两人复婚,但10万元是第一次婚姻中所得,这笔钱在第一次婚姻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毋庸置疑的。既然当初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在婚姻关系中当事人不变、财产来历不变甚至财产数额不变的情况下也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因为离婚又复婚财产就变成刘某一人的,于情理不通。
    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查明,两人所诉争的10万元,是两人第一次离婚时分给刘某的财产,应认定为刘某的个人财产,故判决10万元归刘某,张某无权分割。双方对此判决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诉争的10万元存款,虽然确属原、被告双方第一次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经历了从结婚到离婚,之后又复婚的婚姻变故,尽管婚姻关系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前一个婚姻和后一个婚姻的主体完全相同,但应明确的是,离婚所解除的婚姻关系和复婚后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两个各自独立的婚姻关系,两次婚姻在财产上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连续性,故这10万元存款在前后两个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性质是不一样的。在刘某和张某的第一次婚姻中,10万元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此,10万元在前婚中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刘某、张某离婚,根据法院判决,10万元分给刘某。此时,这10万元财产的性质因法院的生效判决而发生了变化,10万元已归刘某个人所有,刘某享有所有权。自然,在刘某和张某复婚后,刘某所持10万元应认定为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如何认定,《婚姻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再次对此予以确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案中,张某所说10万元是两人在第一次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是事实,但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刘某和张某复婚后,无论这次婚姻关系存续多长时间,这10万元为刘某个人财产的属性不会发生变化(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刘某在第二次离婚时的财产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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