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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帮一方付清房款并装修,离婚房子怎么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8-05 21:47:30
案情简介:2006年,叶男在湛江市市区某楼盘购得商品房一套,但因经济能力有限已无力支付剩余的5万元房款。2007年,叶男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女,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商量结婚事宜。在谈到住房问题时,叶男表示不够钱支付剩余房款,王女见叶男态度诚恳,且考虑到婚后两人打算长期居住在湛江,就表示同意为叶男还清房款,于是把自己银行卡里的5万元转入发展商的账号,还清了房款。后来王女又主动承担了房子的装修费用,为此付出9万元装修费。2008年初两人登记结婚,但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矛盾越来越多。2014年5月,王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房产,叶男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焦点:婚前帮一方付清房款并承担装修费用,离婚时在房产没有加名登记的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观点:本案属于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的产权证只登记在一方名字的情况。虽然王女能证明婚前确实有出资,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双方认可所购房产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意向,所以在叶男否认房产为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能分割购房款里王女的出资份额,那么王女与叶男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双方合意)或不当得利(双方没有合意)。叶男需归还王女五万的买房款,但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为本案不涉及夫妻对外的债权债务。至于王女主动装修的行为,属于添附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来解决,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该装修行为也使房产得到了升值,叶男应根据公平原则将王女9万元的装修款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向王女折价补偿。
法院观点: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但并没有证据同时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但对于购房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认定为一方的房产,另一方参与装修的,应给予装修的一方适当的补偿。
诉讼结果: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判决讼争房屋归叶男所有,但叶男需归还王女购房款和房屋装修款共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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